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若干问题探讨——析《物权法》第21条第2款
<物权法>第21条第2款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对该原则性规定的理解,无论理论还是实务均会出现分歧.本文拟对上述原则性规定所涉登记错误的内涵、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司法实务准确适用有所裨益.
登记错误、责任性质、过错、赔偿范围、赔偿保障
TP3;O14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1-66
登记错误、责任性质、过错、赔偿范围、赔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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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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