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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若干问题探讨——析《物权法》第21条第2款

引用
<物权法>第21条第2款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对该原则性规定的理解,无论理论还是实务均会出现分歧.本文拟对上述原则性规定所涉登记错误的内涵、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司法实务准确适用有所裨益.

登记错误、责任性质、过错、赔偿范围、赔偿保障

TP3;O14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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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455

33-1343/D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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