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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艺术及其规制

引用
利益衡量作为法院判决疑难案件的常用方法,没有可确定和可预测的操作程序,主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为防止利益衡量流于个人的某种主观恣意,即需对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予以规制.一方面,可以借助于客观外在的因素.另一方面,从法官个人的知识素养、职业道德等内在因素入手,对利益衡量潜在的主观性予以规制.

利益衡量、司法艺术、自由裁量权

DF7;D92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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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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