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主体概念的质疑
企业法主体概念是企业立法的关键词,必须要能准确地、明确地、符合实际地表达企业法律形态.国有企业概念本身就存在缺陷,不能表述企业法律形态,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宜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为了更好地以法律规制这类企业,我们有责任对这类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重新思考.
国有企业、企业法律形态、企业法主体概念
F71;F27
湖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资助项目《国有企业企业法主体概念之解构与公产企业法律制度之建构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课题07D054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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