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规民约规定与实施处罚的法理正当性
作为村民自治的产物,村规民约实践中较为普遍地存在规定和实施处罚的情形,这一直是一个令许多学者倍感疑惑的问题.就村民自治的内在逻辑而言,村规民约规定和实施处罚,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任意地规定或实施处罚.其一,村民自治是一种民主的实践,而强制则是民主政治实践的内在的构成性因素之一.其二,村民自治固然是村民公民权利的运用,但权利并不是单纯消极性的,它在一定条件下就是权力,即,村民自治权力,它是管辖村级公共事务并能够作出强制性安排的一种公共权力.其三,观察和思考权力时,不能有意识地区分权力的存有与权力的运用两个层面,这是我们常常不能接受村规民约规定和实施处罚现象的重要原因.当然,这种区分的视角也提醒我们,接受处罚权力的存在正当性,并不是问题的完结,而恰恰是我们进一步深思明辨权力运用规则的开始.
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处罚、正当性
D92;K31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