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人大对司法权监督的思考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具有权力来源的权威性、监督对象的广泛性、监督层次的至上性和监督方式的间接性等特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客观需要.目前,人大监督的主要缺陷表现在:监督条款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监督权难以行使;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权虚置;被监督者法律责任不明,监督权威缺失.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权的监督完全可以从个案入手,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为了提升人大对司法权的实际监督水平,应当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制度:转变观念,打破监督权"休眠"状态;建立专门的人大监督机构和人大监督员制度;不断完善监督立法,实现人大监督司法权的法制化;进一步细化人大监督程序.
人大监督、司法权、个案监督、制度完善
D62;D9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检察权制约机制研究》07BFX018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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