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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仲裁机构到我国境内仲裁的问题——兼析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

引用
外国仲裁机构到我国境内仲裁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面临的新问题.我国法院过去一般以仲裁条款无效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该类裁决.根据"仲裁地"理论,该类裁决应为"非内国裁决".根据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我国法院并无国际义务承认和执行"非内国裁决".因此,正确解释我国在<纽约公约>下的义务将增加我国法院在执行"非内国裁决"方面的灵活性.当然,灵活性需要制定具体规则加以约束.

外国仲裁机构、仲裁地、非内国裁决、承认、执行

D91;D9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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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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