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黑社会性质犯罪构成特征的界定

引用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为了实现组织的内部控制而实施的强化组织的系统性或整体性的行为属于组织行为,为了实现组织的外部控制而实施的对该组织的外部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属于领导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分别对应于犯罪集团中的骨干分子或仅起到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成员.成立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前提.纵容行为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职责上的义务为前提.事前有通谋、事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的共同犯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指中国大陆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对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认定的依据只能是该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不可能是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特征

D92;DF6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36-45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0,(10)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