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
以"贫弱"为标准,将法律援助受援对象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经济绝对"贫弱"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这是法律援助的一般对象;二类是因生理、心理、自由、文化等相对"贫弱"而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这是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法律援助特殊对象的提出,对于修正单纯以"经济困难"标准认定受援对象之缺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这是客观界定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必要,是我国公正实现法律援助的现实需要,在我国现阶段,农民工、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对象是我们提供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
法律援助、贫弱标准、特殊对象、社会弱势群体、农民工、妇女
TP2;TL8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2008年重点项目"福建省法律援助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2008A033;项目主持人蒋月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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