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出路: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实考察——以"东星航空破产案"为视角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核心,新《企业破产法》基本构建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东星航空破产案"充分暴露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体现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过窄,选任方式僵化,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监督不力等方面.应重塑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立其在破产程序中处于相对独立和中立的地位;扩展管理人的选择方式,严格限制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法定情形;完善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多层次的破产监督管理体系.
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东星航空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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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F30
南京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2009CW01;江苏省2009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X09B_004R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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