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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思考

引用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加明确地规定了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视为"恶意透支".但这种实际上仍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推定.笔者认为,在推定过程中,要注意区别具有主观恶性的拒不归还与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能归还,从而正确认定"恶意透支"的行为.同时,笔者还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应是合法持卡人.

恶意透支、持卡人、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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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10-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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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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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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