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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独揽刑事纠纷的解决权看刑事和解的必然性

引用
在不存在国家的早期社会,纠纷的解决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国家出现以后,国家独揽了刑事纠纷的解决权,其积极意义是不容否定的,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国家独揽刑事纠纷的解决权,急于树立国家的权威,对于被害人的权益不予重视,对犯罪人的改造效果不理想,使得许多刑事纠纷都通过私了予以解决.刑事和解的出现,有利于较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犯罪人更好地复归社会,正好可以弥补前述存在的问题.

刑事和解、纠纷解决、国家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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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0-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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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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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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