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法律关系基础理论问题论辩

引用
法律关系的本原是社会关系,是经由法律手段确认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结果.法律关系的"物质性"是指客观实在性、必然性,该客观物质性并不因意志因素的存在而改变.应当将法律关系的物质性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质性区分开来,不能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还是精神财富为标准来区分法律关系.规范意义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应然形态、制度形态,它以社会关系的制度面相出现,是立法对普遍而正当的社会关系模式的确认;事实意义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实然形态、具体形态,它以社会关系的事实面相出现,是现实社会主体相互交往的关系缔结,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规范是抽象法律关系的前提,法律规范将某些社会关系设定为制度形态的法律关系模式;法律事实是具体法律关系的前提,是抽象法律关系现实化为具体法律关系的中介桥梁.

法律关系、社会关系、法律规范、规范意义的法律关系、事实意义的法律关系

42

D90;D91

2010-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9-4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治研究

42

2010,42(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