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共担责任的法理基础分析
2006年<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确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针对股东操纵姐妹公司导致人格混同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却常常是判决姐妹公司共同承担责任,而没有追究股东责任,其法理依据何在?本文通过探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结合我国审判实践以及学者观点,指出人格混同下姐妹公司共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人格混同、法人人格否认、反向揭开公司面纱
DF4;D92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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