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法律行为地位正常化研究
单方法律行为和单方行为之债的受限地位,是相对于契约主义而言的.单方法律行为、单方行为之债普遍存在,无害于私法自治原则,相反,却在契约无法企及的领域内,践行着私法自治的精神,也是对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最大维护.其受限地位,有悖于法律行为概念体系的内部和谐.因此,应一般性地承认单方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体系中的地位,一般性地承认单方行为之债在债的发生根据体系中的地位,从而使单方法律行为的地位正常化.
单方法律行为、债的发生根据、契约主义
D92;D9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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