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旋转门条款的反思与重构
旋转门条款是对公务员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从业予以禁止或限制,虽然具有预防期权腐败、防止公权力剩余资源的私有化等功能,但是也影响了公务员队伍的顺畅流动、侵害了公务员的职业自由,其弊端不应忽视.为此,制度设计上应予以全面的利益考量与平衡.<公务员法>第102条及<刑法修正案(七)>第388条第3款是我国旋转门条款发展的重要成果,但是仍存在较多缺失,亟待从规范体系建设、规制限度掌控、责任和追究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旋转门条款、公务员法、离职、从业限制
D91;U27
201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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