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清偿抵充指定权限制规则之反思

引用
《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的清偿抵充指定权限制规则之正当性存疑.认为该规则系比较法上通行做法的观点并不准确.保护债权人利益不足以作为证成该规则的理由,债务人的清偿自由及其背后的财产处分自由同样值得保护.在制度设计上,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尽可能减轻其负担.更为合理的做法是承认债务人在主债务、利息与实现债权的费用中享有指定清偿对象的自由.在解释《民法典》第561条时应当尽可能限缩其适用范围.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清偿对象的,债权人如果未及时表示反对,则视为同意债务人的清偿指定行为.在多笔主债务、利息与实现债权的费用并存时,应当采纳"相对优先说"而非"绝对优先说",并将主债务、利息与实现债权的费用作为整体以判断债务负担的程度.

清偿抵充、抵充指定权限制规则、债务人保护、清偿自由、《民法典》、第561条

512

D923;TV213.4;F271

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GZC20230048

2024-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94-10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D

512

2024,512(7)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