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认定中时空标准的法治逻辑及其控制
犯罪行为发生于时空之中,时空要素广泛存在于我国刑法体系里.在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实压力下,司法解释将时空要素作为诈骗罪的入罪标准,这是对刑法传统定量体系的一次突破.时空标准的直接诱因是为应对信息化背景下诈骗犯罪数额入罪标准的虚置化,体现了司法机关的秩序偏好和功利优先的政策导向,也是客观情势和公共政策共同推动的产物.但时空标准存在以间接事实推定稀释实体公正、实质替换诈骗罪构成要件以及改变我国刑法以行为为中心、以结果为重心的评价标准等问题,因而仅可作为偶发性的司法尝试,不能作为一般性的规则.除了坚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空标准的限缩解释外,还应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完善对时空标准的法治控制,以满足我国刑法犯罪评价体系的人权保障需求.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解释、时空标准、入罪化、法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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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4;D631.4;G640
2024-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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