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行政合规程序模式的选取
企业行政合规对"行政权不可处分原则"的冲击,从实体法上很难有缓解路径.相反,以行政正当程序为切入口,通过开放、民主的行政程序开展合规,是目前较为可行的替代方案.现阶段,合规程序分为"行政机关自我主导模式"和"检察机关居中主持模式"两种,二者各有利弊.从尊重行政自治和控制合规裁量权的角度来看,应对两种模式进行合并、融合,将"检察机关居中主持模式"划归为"行政机关自我主导模式"的一个环节,创建贯通二者的"混合模式".相较而言,"混合模式"具有更为有力的权力制衡作用,可以很好地平衡企业行政合规和严格依法行政的紧张关系.基于对行政自治的尊重,"混合模式"并不能普遍适用于所有行政合规,应将重心置于"涉案合规""事后合规""单罚合规""免罚合规"等在正当性上更具挑战的案件类型中.
企业行政合规、正当程序、行政机关自我主导模式、检察机关居中主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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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TP311;F279.24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2024-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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