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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属性、功能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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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决策拒绝权作为个人信息权利的一种具体形式,是赋予数据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拒绝自动化决策并要求人工干预下的二次决策的权利.在自动化决策广泛应用并暴露出现实风险的情况下,自动化决策拒绝权成为制衡算法权力的重要手段.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机制并未对该权利发挥预期的规范效果.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认了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应在明确该权利私法上形成权属性的基础上,强调其功能上的救济性和制衡性,将人工干预下的二次决策理解为一种实现程序正义的机制.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适用例外和结果导向划定了其作为算法正义矫正机制的限度.

算法权力制衡、自动化决策拒绝权、《个人信息保护法》、《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512

D913;G270;F820

2024-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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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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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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