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菲尔德权利概念释义之质疑
霍菲尔德对权利概念的释义存在两个问题:其一,用义务解释权利,但因对义务理解不当以致对权利解释不当.其二,用一个具体的、物理性的主体行为,即"要求(claim)"解释抽象的、精神性的"权利(right)"概念.无论是在当代世界人权法文件的经典权利表述句式中,还是在霍菲尔德设计的权利表述句式中,"claim"都不能在替代"right"的同时保持句子语义不变,这说明"权利(right)"和"要求(claim)"的含义不应等同.同样,霍菲尔德对"right/claim"和"privilege"作切割性解释,既破坏了通常使用的"权利(right)"概念内涵的完整性,也不符合思维逻辑.霍菲尔德对权利概念的解释并未使理解权利变得更加简明,而是使理解权利变得更加繁奥.
霍菲尔德、权利、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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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15.9;B01;B82-05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ZDA072
2024-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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