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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教义延展

引用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不断走向民主化和现代化,越来越多的人逐渐参与到刑事诉讼当中.然而《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诉讼参与人"的穷举式定义,导致"参与诉讼的人"未必都能够成为"诉讼参与人"."名分"并非可有可无,名不正则言不顺,拥有"名分"可以使得参与诉讼的人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和更高的诉讼地位,从而更好地发挥诉讼活动监督者、辅助者和见证者的角色.作为诉讼的主体,人只要被卷入到诉讼中,就必然享有一定的与之相伴的诉讼权利,不能因缺乏明文规定就予以否认.常规的解释方案无法填补这一漏洞,需要对具体的权利条款作类推解释,并适时启动修法.法律是由概念构成的,但法律没有必要对每个概念都作定义式概括.法律定义的失误,不仅会导致相关概念无法适应制度变革,制造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和障碍,也浪费了立法资源.

诉讼参与人、诉讼主体、诉讼权利、法律定义

497

D925.2;D632.8;D08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FFXB006

2023-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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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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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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