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中的过失相抵法理
当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时,应当承认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空间,从而实现买者当心和卖者尽责两项原则之间的平衡.既有的司法实践揭示了当事人在分担损失时应考虑的要素,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相当的恣意空间.过错、原因力、风险三项要素的综合权衡方案的可操作性存疑,应转向过错要素的单一权衡方案.具言之,应区分投资者类型、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大小以及金融机构类型,对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之上,区分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均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金融机构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投资者为一般过失、金融机构为一般过失而投资者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均为一般过失四种情形,确定更为精确的损失分担方案.
适当性义务、过失相抵、过错、损失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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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F830.4;F279.24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BFX178
2023-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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