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益证成与教义学解读——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修正
为了有效惩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因应新《证券法》中证券发行注册等资本制度改革,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了重大修改.立法修改后,该罪的形式法益体现为信息披露制度,实质法益应界定为金融信用.在司法适用中,应以《证券法》规范等前置法为依据来确定其犯罪主体,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实质认定;在入罪判断标准上,应当依据不同的犯罪主体区分相关犯罪行为类型;直接责任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竞合时,应结合利益归属、是否利用支配力等因素确定直接责任人员及其刑事责任范围.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法益侵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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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F279.246;F832.5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BFX045
2023-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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