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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的法律属性及实施机制

引用
现行带薪年休假法律制度属于特别私法性质的劳动保护法,立基于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的私权建构,依托于行政机关介入劳动争议的实施机制.带薪年休假被定义为劳动者私权的认识存在偏差,行政实施机制设置存在错位,导致带薪年休假无法有效实现.带薪年休假具有劳动基准和债权请求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带薪年休假基准是用人单位对国家所负担的公法义务,无法转化为替代性经济补偿的私法义务.我国应当实行带薪年休假必休原则,通过行政执法机制来确保带薪年休假基准得以实现.带薪年休假基准具有私法效力,其经由劳动合同转化为带薪年休假权.带薪年休假请求权是附法定生效条件的选择之债,其在权利生成阶段属于附法定生效条件的请求权,在履行期日确立阶段属于法定的选择之债.带薪年休假请求权以实际给假为给付内容,通过劳动争议处理、行政调解、工会帮助实施等多元实施机制予以实现.

带薪年休假、劳动基准、债权请求权、行政执法、劳动法

496

D922.516.51;F246;D630.1

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课题

2023-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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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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