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缺陷及其补救
我国《反垄断法》新设的垄断协议组织帮助条款克服了传统垄断协议二分法困境,但仍存在适用范围窄、行为要件不明确、与其他条款协调适用规则不完备等问题.对此,应当遵循统一性、周延性和区分性原则,重塑垄断协议组织帮助条款体系,以涵盖非行业协会型经营者团体和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明确组织帮助的作用对象为垄断协议达成或实施,主观上具有故意,表现方式为组建、策划、指挥、发起、召集等,以及提供实质性帮助,结果上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或危险且行为与结果具有促进因果关系的行为要件.同时基于高效便捷、有效追责的价值目标,建立与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条款等协调适用的规则体系.
垄断协议、轴辐协议、组织帮助行为、共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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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F272.92;B84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河南省创新团队数据共谋防控的阶段性成果
2023-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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