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法技术研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规制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失范行为的核心罪名.该罪的罪状表述同时具有繁复不简约和模糊不明确两种缺陷,不符合刑法的明确性和概括性要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不断拓展,已开始突破该罪的典型样态及规制目的.行政犯在立法技术上适合选择空白罪状模式,以保证行政犯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作为行政犯,其立法技术应由叙明罪状转为空白罪状."中介组织"这个概念在我国现有法学体系下具有规范性、确定性和适当的开放性,符合法律规范概念的一般要求,可继续使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中中介组织人员的职业信用.以法律系统论为理论支撑,可以尝试构建妨害信用的罪名体系,以助力现代诚信社会建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状、中介组织、妨害信用、罪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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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D630.1;F321.1
2023-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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