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技风险的宪法回应
生命科技风险导致人的主体性受到威胁、法律归责实效性弱化和公共安全不确定性增强,对价值秩序、规范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然而,由于抽象的宪法价值缺乏限定,传统的文义解释方法难以推动部门法适用,国家权力对社会秩序的干预缺乏必要限度,既有回应方案明显无法有效规制生命科技风险.部门宪法的方法和视角有助于克服既有局限,其在科技领域内的功能指向能够厘定宪法价值,实践面向的解释方法能够强化法律实效性,调整对象的公共性限定有利于矫正社会秩序.据此,需要依托作为部门宪法的科技宪法,通过以实存秩序为根据的制度性保障、以动态性发展为视角的风险管理、以基本权利为取向的法律解释回应生命科技风险.
生命科技风险、部门宪法、科技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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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G641;D621.5
吉林大学学科交叉融合创新培育项目JLUXKJC2020304
2023-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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