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改革试点立法条件成熟的学理诠释
授权改革试点是新时代我国推进改革创新的法治化路径,明晰其立法条件成熟标准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从当前的法律规范和理论共识中无法找到涵盖相应标准的可行方案,过往试点经验也只是零打碎敲、未成体系,由此导致制度实践中改革效率受限、新法权威性不足等问题.从授权改革试点的规范设计、本质属性和过往实践来看,其立法条件成熟的标准应体现为一种合目的性判断逻辑.该判断在价值目的上,考察试点对改革发展方向和授权预设目标的落实;在规范性目的上,分析试点设计是否明确、具体、可执行,与法律体系是否融贯;在事实目的上,判断试点手段对客观规律和比例原则的遵循;并按照"价值目的—规范性目的—事实目的"之顺序在实践中具体展开.
授权试点立法、立法条件成熟、合目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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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A841;D92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CFX060
2023-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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