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总则的立法技术
行政法法典化是行政法体系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制定行政法总则是近期可以实现且可行性较高的立法目标.行政法总则的制定很大程度上依赖抽象技术的运用.概念的抽象程度越高,就越能够保持行政法体系的开放性与前瞻性.整体而言,行政法总则的立法技术主要包括"提取公因式""提炼学理共识"与"体系补全",三者共同促进行政法总则的体系化.从总则与分则的关系角度考察,通过"提取公因式"这一立法技术能够将行政法制度的共性与一般性内容提炼形成基础性规范;通过"提炼学理共识"这一立法技术能够将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的学术共识提炼形成共识性规范;通过"体系补全"这一立法技术能够将行政法治实践中的理念与制度提炼形成拾遗性规范.
行政法总则、立法技术、公因式、学理共识、体系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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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D6;G80-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政法大学端升学者项目
2023-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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