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相对性法源地位之证成
既判力相对性是指判决结果只约束当事人.制定法的明文规定并非既判力相对性的原始法源.《德国民事诉讼法》和《日本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并未创立既判力相对性,亦未改既判力绝对性为相对性,甚至不在于确认既判力相对性,而是在于整合或明确有关既判力扩张的规则.既判力扩张不同于既判力绝对性.前者仍以相对性为基础,仅扩张既判力至特定的人,后者则将判决结果约束所有的人.矛盾判决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既不制造矛盾的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也不导致矛盾的强制执行,并不构成对既判力相对性的否定.既判力相对性是民事诉讼法的逻辑起点,是程序保障原则的最低要求,是实体权利程序保护的最优选项.《民事诉讼法》存在肯定既判力相对性的规范,不存在否定既判力相对性的规范.既判力相对性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是约束审判机关的法源.
既判力相对性、矛盾判决、程序保障原则、《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D920.0;G80-05;F832.5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CFX058
2022-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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