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的规范构成与体系效应
我国《民法典》及《信托法》关于遗嘱信托的直接规定集中体现于遗嘱信托效力,但相应的解释论展开仍有不足.《信托法》上遗嘱信托成立与生效的形式要件应与《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不应排斥录音录像遗嘱.但遗嘱信托不能突破继承制度中特留份的限制,否则利害关系人可行使扣回权.受托人缺位虽不影响遗嘱信托生效,但相应补位机制尚有不足,在解释论上应类推适用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遗嘱信托财产登记与否不影响遗嘱信托的生效,相关登记仅具有宣示效力.遗嘱对信托受益权移转的限制仅有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清偿立遗嘱人的生前债务应先适用《民法典》关于遗产债务清偿的规定,仍有不足时才适用《信托法》中债权人撤销信托的规定,不应轻易否定遗嘱信托的效力.
遗嘱信托、死因行为、资产隔离、宣示效力、受益权移转限制
D990;D80;F830.8
2022-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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