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刑法中的抑制模式
我国金融体制与金融市场一直深受金融抑制模式的影响,这一模式"重管控而轻自律、重秩序而轻权益"的特点不但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自律机制受限、民间资本融资渠道受阻,同时也塑造了我国金融刑法以维持金融秩序为核心的基本立场,进而造成了我国金融刑事立法与司法领域中规则设定与适用的模糊不清,并由此引发了刑法与金融法的难以匹配、犯罪化标准的单一设定、罪名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及兜底条款适用的泛滥化等诸多弊端.为了克服上述弊端,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以注册制改革为契机,在我国金融刑事领域中引入"规制缓和"理念,完善金融市场自律机制,加强市场主体金融权益保护,通过金融刑法机能观的调整、金融刑事立法模式的转变、司法适用的理性化及预防性措施的整备等具体途径,对我国金融刑法的规制立场进行重塑,实现从"压制型"到"自治型"金融刑法的应然转向.
金融抑制、金融刑法、规制缓和、刑法修正案(十一)
F832.5;D9;F27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097
2022-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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