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劳工条款的可执行性
在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投资条约中,《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在"可持续发展"专章首次规定了有约束力的劳工条款,其正当性通过可持续发展理念予以增强,并借助分歧处理机制的强制性和高透明度提供程序支持,因此具有可执行性.这些条款下的实体义务可分为与现有国内法相关和基于国际劳工公约的义务两大类.后者包含三项环环相扣的义务:缔约方应有效实施已批准的劳工公约、应努力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劳工公约,以及在尚未批准核心劳工公约时,应尊重和实现其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在未来执行这些条款时,对于我国未承诺批准的核心劳工公约,其所体现的国际劳工标准是否以及该如何通过"尊重基本原则"义务约束缔约方,是最可能引发分歧的法律争点,可考虑从劳工条款本身的解释和相关核心劳工公约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内涵两个层面予以解决.
CAI、劳工条款的可执行性、ILO、核心劳工公约、尊重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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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4;F249.26;F831.6
2022-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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