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中自我交易规则的适用范围
代理法领域内的自我交易甚为复杂,可在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或法定代表情形下单独或交错发生.在解释与适用《民法典》第168条关于代理人自我交易的规定时,不应拘泥于法条的外在体系约束,将它严格限制在委托代理之下.鉴于《民法典》第35条第1款有关被监护人财产保护的规定在规范法定代理人的自我交易上弊端更大,依据同法第168条裁断涉及法定代理人的自我交易更为可取.在《民法典》未对法定代表人的自我交易予以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代理与代表在功能、构造及效果上的相似性,对于纯粹由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自我交易,可参照适用第168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与自己同时意定代理或法定代理的其他人实施的自我交易,可适用《民法典》第168条的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或无代表权时实施的自我交易,可依据《民法典》第171条或第61条第3款确定法律后果的归属.
代理、自我交易、代表、无权代理、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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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F832.51;F276.6
2022-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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