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基于自我优待的视角
数字经济的繁荣释放了平台企业内生的扩张属性,导致了平台利用跨市场竞争优势排除竞争的行为泛滥.平台封禁在行为外观、适用条件、抗辩理由等方面均难被纳入拒绝交易行为的规制框架.在行为动机上,封禁旨在巩固现有市场的支配地位或加强关联市场的竞争优势;在行为表现上,封禁本质上是优待自营业务的一种形式;在行为效果上,封禁能够产生跨市场的竞争扭曲.将封禁行为纳入自我优待的规制框架,能为克服商业生态化系统引发的市场失灵问题提供合理的分析基础.对封禁行为本质与种属的提炼也为厘清规制的基本原则、明确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构建效果评估标准提供了强大理据,能够发现以封禁为代表的自我优待行为不应被概括禁止,而应根据其市场表现进行综合判断.
平台竞争、平台封禁、自我优待、封锁效应、杠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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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F271;F830.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22-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63-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