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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债权抵销的适用条件与体系效应——从《民法典》第549条第2项切入

引用
《民法典》第549条第2项确立的关联债权抵销亦属基础合同产生的抗辩,债权的受让人或扣押人不能要求债务人给付而不承受该抗辩;同一合同项下给付和对待给付之间的对价均衡应得到尊重,而无论某一债权被让与抑或被扣押.关联债权抵销蕴含的同时履行抗辩机制,接续债权之折抵,导致其相比法定抵销在抵销权提起、法效果方面存在若干特色."关联性"不仅存在于双务合同之中,还可在双务关系、构成同一交易的数个合同中得到肯认.因违反保护义务而产生的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无关联性;基于对禁止债权让与特约规范目的之尊重,债务人不得以违反该特约而生的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抵销金钱债权或善意非金钱债权受让人的债权.约定债权相互关联、可相互抵销属于债权相互质押,原则上应属有效,在受破产撤销权检视时应侧重其订立日期.

关联债权、抵销、债权让与、执行、破产

D923.6;D80;U491.17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1CFX045

2022-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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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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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D

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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