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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特殊规则释论——以法释[2020]28号第9条为中心

引用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已经窒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实定法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控制要件,除了公司担保决策机构事先应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之外,上市公司尚须就此进行信息披露.基于对行政监管的尊重,金融司法要求相对人在接受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之时,应审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相对人经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的,在主观上系善意,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如果担保合同有效,上市公司须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未审查或者经审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的,在主观上非为善意,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不论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均不由上市公司承受.对上市公司的单项对外担保公告,相对人应审查其中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对上市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公告,相对人除审查前述信息之外,还须审查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公告.审查的目的均在于判断法定代表人是否具有担保代表权限.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上市公司担保额度预计公告、合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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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F832.5;H030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规划项目20ZDA01

2022-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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