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吹哨人"举报行为的刑法评价——以法域协调为视角
雇员告发雇主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法领域属于被鼓励的行为,但是在刑法领域则可能因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而入罪,由此导致了法秩序的冲突.积极入罪的立场,不但抵触了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要求,而且在法政策层面也不具有妥当性.通过对"商业秘密"概念进行实质解释以限制处罚范围的冲突化解路径,在体系层面和具体问题处理层面都不具有妥当性.应当在违法性评价层面,通过类推适用紧急避险的方式,化解前述评价冲突.其中,在法益均衡性的判断上,举报人所欲实现的利益原则上优先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是,为了避免举报人滥用权利,应当将企业合规程序同紧急避险的补充性要件相结合,通过在企业内部设立具有独立权限的合规官,来有效限制举报权的滥用.
吹哨人、举报行为、违法阻却、紧急避险、合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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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F246;C93-03
上海市哲学社会规划青年课题2021EFX005
2022-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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