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经天与人民司法制度关系研究——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为中心
人民司法中的"人民"二字既是中国共产党创建的法院组织的本质特征,亦是区分中国共产党人领导的法院组织与此前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一切法院组织的重要标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法律实践是人民司法制度形成中的重要阶段.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为边区的终审法院(除极为短暂的时间外),位居边区审判组织系统和司法制度的中枢,在形塑整个边区审判组织,乃至司法制度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雷经天则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任职时间最长的院长,这一连串的因果关系决定了雷经天与人民司法制度有着极其紧密的关系.雷经天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纯属偶然,在出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之前,他既未接受过任何法学教育,也未对此表现出丝毫兴趣.雷经天在任职期间,积极探索,系统总结,极力维护,广为宣传,积极寻找自己的继承者,成了人民司法制度初创时期的实践者、维护者、理论阐释者及传承者.加强对雷经天与人民法院组织关系的研究有利于深化学界对人民司法制度的理解.
雷经天、人民司法制度、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
485
D926.2;D231;K26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AFX004
2022-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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