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主义模式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规则在理论和实务上争议较大,迄今未有定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在物权法的体系定位中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从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关系的视角看,支持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理由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而且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法考察的方法,均可得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结论.从婚姻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外部关系的视角看,无论将意思主义模式中的登记对抗解释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身的登记,还是将其解释为特定财产物权变动的登记都存在无法解决的弊病.此外,形式主义模式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保护也并不比意思主义模式逊色.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民法典》物权编的一般物权变动规则采形式主义模式,而不因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构成物权编规则的例外,由此也有利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的互动与协调.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物权变动、意思主义、形式主义、登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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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C913.13;D669.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人权研究会部级课题
2022-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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