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无效责任的复位 ——基于责任性质、主体与效果的区分视角
在实践中,即使公司担保行为无效,公司仍然普遍须承担实质上类似有效担保的责任.这一不合理现象的原因在于法院对过错的不当界定乃至强加.以过错为线索,可以区分担保无效责任在性质和主体上的不同层次.在性质上,当担保合同自身无效时,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时,公司只承担故意侵权责任.在主体上,行为归属要先于过错判断,当代表人行为可约束公司时,公司承担责任;否则由代表人自行承担责任,公司无须承担替代责任.责任主体的区分会进一步导致担保行为"无效"和"不生效力"的区分.性质和主体的区分会相应校正担保无效责任的范围,并排除追偿权.唯有使公司担保无效责任回归一般体系,才能避免过度强调或者不当忽略公司担保的特殊性.
公司担保、行为无效、责任性质、行为归属、表见代表
483
中央财经大学青年教师发展基金项目QJJ2002
202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0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