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瑕疵合同的返还清算问题
针对效力瑕疵合同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典》确立了原物返还、价值返还和损害赔偿三个步骤的操作方法.价值返还的基础理论从早期"两不当得利独立请求权说""差额说"逐步发展为考虑牵连性的返还学说.就是否需要返还的认定,除了可归责于债权人的毁损不需要返还外,其他因返还义务人意志、过错和偶然风险导致的毁损都需要返还,偶然风险致损也存在回跳的可能性.就返还的标准而言,考虑到效力瑕疵合同的特殊性,"主观标准说"并不具有正当性,应当重新回到"客观标准说".因为受领给付而获得的利益,在返还义务人明知瑕疵事由的情况下需要返还.返还义务人因为受领给付而自愿支出的必要费用、在债权人获益范围内支出的有益费用和因固有风险所遭受的损害也可以要求偿还.不同的效力瑕疵规定具有不同的规范目的,应当区分强制秩序规范和传统私法规范,前者可能对价值返还产生影响,后者原则上并不会介入价值返还中.
效力瑕疵、返还清算、价值返还、客观标准、规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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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21PJC033
202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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