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刑法观的反思与批判
面对日益增加的社会风险,我国刑事立法不断扩张处罚的范围,这种立法的积极姿态也得到了学者的认同,从而形成了积极刑法观的主张.积极刑法观的含义包括理念、立法、司法三个方面,其与预防刑法观、风险刑法观与功能主义刑法观都存在不同.无论从现实还是从法理层面而言,积极刑法观都存在许多疑问.在现实层面,我国现行刑法的结构并非是厉而不严,而是又严又厉.刑法的但书规定意味着立法采取定性加定量的模式,这与积极刑法观的立论或多或少存在冲突.我国司法机关一直采取扩张解释乃至于类推解释来适用刑法,因此指望通过司法实践来限缩处罚范围的观点并不现实.在法理层面,积极刑法观导致了刑罚权的过度扩张,冲击了人的基本自由,因而抵触宪法;同时它也违反了谦抑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具体要求,并且作为其依据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的根基并不稳固.在方法论上,必须重提"李斯特鸿沟"的重要法治意义.
积极刑法观、刑法结构、积极一般预防、罪刑法定、李斯特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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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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