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方式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长期处于法官不敢用、当事人不愿用的状态,一审终审后败诉方只能以申请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是造成该程序被虚置的主要缘由.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中,小额案件的标的额标准大幅度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大为提升,以判决方式处理小额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多.为解除法官与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后顾之忧,使该程序真正得到这两种诉讼主体的认同,有必要在本轮《民事诉讼法》修改中调整该程序的救济方式.宜将申请再审的救济方式改为赋予不服裁判的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后,由原审法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
《民事诉讼法》修改、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方式、异议与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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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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