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表见合伙人责任的类型与体系
表见合伙人责任在两大法系同源于信赖保护理念,在法教义学上属于信赖责任之一种.我国《民法典》的颁布使得表见合伙人责任在类型上更加丰富,在体系上更加完整,但也带来新的挑战.通过对相关规范的解释可以发现,我国法上的表见合伙人责任可由合伙人登记不当和登记之外事实两大类型引起.其中,合伙人登记不当引起的表见合伙人责任包括未及时变更或注销登记、借名或冒名登记、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等引起的表见合伙人责任;登记之外事实引起的表见合伙人责任包括明确表示以及可推断行为引起的表见合伙人责任.在责任体系构成上,各类型的表见合伙人责任都遵循信赖责任的构成要件框架,即均要求具备可信赖事实、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的信赖投入、第三人信赖的合理性以及表见合伙人的可归责性等要件.但在具体适用上,各类型外观产生可信赖事实的路径和可信赖程度的不同使得各要件间存在互动并以不同强度结合.而在最后的责任分担上,需基于《民法典》与《合伙企业法》对合伙债务处理的不同模式,综合考量合伙财产是否充足、其他合伙人的可归责性等因素予以确定.
表见合伙人责任、信赖保护、登记不当、登记之外事实、构成要件、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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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2022-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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