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方法的优化
为实现特定问题调查的目的 ,人大有必要采取各种不同的调查方法以查明事实真相.在法律呈现抽象外观的条件下,地方人大针对调查方法在规范与实践中加以续造,却因为缺少必要的强制力与行使限度的规定而遭遇瓶颈.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属于人大监督权的一个方面,与行政调查、刑事侦查、监察调查、党政联合调查相比具有独特内涵与价值功能.为此,《监督法》有必要进行富有弹性的规范建构,即以类型化为基础,明确任意性调查方法与强制性调查方法的适用,并对行使限度划定可能空间,避免侵入其他国家机关的宪法核心职权或者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这一方案对我国正在酝酿修改的《监督法》中特定问题调查相关条款的立改废具有重要意义.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任意性调查方法、强制性调查方法、权力行使限度、监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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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课程思政建设项目
2022-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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