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调查的时效适用困惑及其澄清
监察体制改革中的法法衔接是法治反腐的基本要求,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是否适用刑事追诉时效需要理性考察.追诉时效规定分散于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之中,现阶段刑事诉讼法难以全面渗入职务犯罪调查的现实并不阻碍刑事实体法的规则衔接.尽管刑事追诉时效规范与监察权运行的现实存在形式规则上的非对应性,但是这并不妨碍追诉时效适用于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阶段审查时效是保证后期诉讼顺利进行的现实需要,也是保障监察权规范行使的法治本义.在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模式中,不能忽视不同处分类型与规则适用的差异性,不能因违纪违法的特殊性而直接排斥职务犯罪调查的时效适用.监察机关职务违法犯罪的一体调查理当坚持法治的精神要义,以保障不同处分后果与规则适用的协调一致.
监察机关;法法衔接;追诉时效;监察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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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推进国家监察全覆盖研究"18JZD037
2021-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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