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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型雇员流动的法律规制

引用
涉密型雇员流动带来的相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保护隐患,在当前劳动法规范领域的主要表现是脱密期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属性界分与制度衔接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脱密期属于公法义务,竞业限制属于私法义务,两项义务的产生均以雇员放弃部分择业自由为代价.劳动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对其作出法律限制理应慎重.但是,现有的企业既做球员又做裁判员的立法立场,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企业转嫁保密义务的可能性,于劳动者利益之保护十分不利,而脱密期缺乏相应的补偿机制对涉密雇员而言亦有失公允.建议采取如下规制措施:在企业之外成立能够行使政府职能的国家秘密评估小组,用以解决在行业脱密期设定、禁止就业岗位划分等方面的纠纷;引入国家秘密保护的经济补偿制度,允许采用经济手段制约国家秘密载体设备的交接;竞业限制协议应以存在商业秘密为前提;对流动中的特殊雇员实行竞业限制除外制度.

涉密雇员;脱密期;竞业限制;行业评估;国家秘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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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供给侧改革视阈下我国职业培训法律问题研究"2018BFX194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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