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资条约非排除措施条款的性质归属
广泛存在于投资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起源于例外条款,但最终并不归属于例外条款,一定意义上这是例外条款类型分化与功能扩张的结果.从形式上看,非排除措施条款与例外条款似乎都反映或符合"原则+例外"的立法思维或方法,但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异.例外条款具有例外事项的具体指向性,主要是排除投资条约中相关规则的语义所涵盖的某些特殊情形或事件之于条约或条款的适用;非排除措施条款则具有适用事项的开放性和采用措施的不确定性,重点在于限定条约的解释或适用,协调不同相关投资条约之间的关系,平衡投资东道国发展利益与外国投资者的权利.质言之,非排除措施条款是投资条约应对国际法不成体系和国际投资高风险性而产生的新型法方法规则.这一性质定位,不仅厘清了非排除措施条款与例外条款之间的关系,界定了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功能,而且有利于更加重视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具体订立和合理适用.
国际投资条约;非排除措施条款;例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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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平行程序研究";国家哲学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下的国际投资法规则变革研究"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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