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道路的法律人性基础:个人法到社会法
人性对法律内容、法律体系具有基础性意义.近代西方以人的私利性建构权利、权利能力和权利主体等,以人的理性建构行为能力、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等,以理性追逐私利性的自然属性奠定了西方个人法的人性基础.但自然人追逐私利的本性与社会利益天然地存在矛盾,这在私有制社会中无法调和.西法东渐中,法律的自然人性基础移入中国,体现了个人发展的现代要求但也导致了新的社会问题.社会主义中国在人的全面发展中弘扬了人的社会属性,需要发挥人的社会属性对自然属性的制衡作用,确立公益维护零成本、公众协商等制度以保障自然人的私利性、理性分别形成社会人的公利性、公共理性,并以此为基础建构社会主义新型社会法.以自然属性为基础的传统个人法是个体正当追求私利之法,以社会属性为基础的社会法是社会公益维护之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既注重私利保障又注重公益维护的制度特色.
中国道路;人性;个人法;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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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作者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社会法之社会权基础理论研究"19BFX173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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